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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轻微刑事案件应慎用逮捕权
编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员  来源:   时间:2011-07-30 18:54:30  浏览 人次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质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执法观念,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在执法办案时,尤其在办理农民工涉嫌轻微刑事案件时,要于维护当前的稳定秩序,又着眼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对涉嫌轻微刑事案件的农民工应慎用逮捕权。
  2007年至今,惠济区检察院共对80人做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其中身份是农民的64人,占总数的80%,外来务工人员34人,占总数的43%,未成年人19人,占总数的24%,学生10人,占总数的13%。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工触犯轻微刑事案件的比例远远大于其他人员。这是因为农民工系社会弱势群体,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一般比较艰辛,法律文化素质较低,易于冲动,在一定的条件和时机下,容易走向犯罪的道路。但其主观恶意较小,更多的是临时起意,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也较小。如果对其普遍使用逮捕措施,势必造成一下不良后果:一是易造成执法不公;易产生看守所内“交叉感染”,恶性循环;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易增加错捕的风险,不利于社会对犯罪的综合治理。涉案农民工往往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如果“够罪即捕”,很可能会使一个家庭陷入无助的处境,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二、逮捕权对外来农民工涉嫌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
(一)执法人员必须要适应社会形势和刑事政策的变化,转变执法理念。一是转变对外来涉案农民工“够罪即捕”的观念,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二是转变逮捕配合侦查的观念。三是转变把逮捕作为超前刑罚的观念。
(二)明确标准,把握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条件。在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来处理:一是对于符合无逮捕必要法定情节的一般不捕;二是对于法定情形之外的案件要结合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通过综合考察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对其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品行调查评估。
(三)完善审查程序。一是建立“逮捕必要性论证”机制。二是申请取保候审权利告知。
三、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慎用逮捕权,必须完善“无逮捕必要”风险评估机制,做好涉案农民工品行调查,防止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产生不稳定因素。在实践中,首先要建立涉案农民工品行社会调查制度,对其的户籍信息、家庭背景、社区表现、周围相关人员评价、主要社会活动等情况进行审查。其次,应当通过对其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有妨害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是否有可深挖的其他犯罪事实、是否有从重或从宽的处罚情节进行评估,以及证据的固定程度、是否具备使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来预测       分析其逃跑或再犯的风险有多大,据此作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决定。
  对适用“无逮捕必要”决定的案件,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跟踪监督机制,一是应当建立系统的信息档案,及时了解涉案农民工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基本情况。二是每月报表前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案件管理中心会同公安分局法制室核对案件是否报诉,加强跟踪监督,防止案件流失。三是跟踪掌握公安机关对不捕决定作出后的执行情况,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四是对已作出的“无逮捕必要”决定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或者作出决定时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撤销原决定,作出新的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五是通过建立帮教基地等途径,不断拓展帮教空间,创造更多的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条件。六是要做好跟踪回访,帮教基地要定期考察不捕涉案农民工的现实表现和悔罪程度,并作为对其是否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惠济区人民检察院:王瑞娟 13937111055
                         彭 亮 135265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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