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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机关七条禁令
编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员  来源: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1-12-01 13:59:30  浏览 人次

    
河南省检察机关七条禁令
2008年05月23日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佩带和使用枪支或携带枪支饮酒,违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二、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四、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五、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六、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七、严禁参与赌博,违者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开除处分。
以上涉及领导干部的,先停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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